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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影响下美国环境法的“结构性”变化

发布时间:2020-05-13

 

 

  早在2014年,《欧洲美国研究杂志》刊文分析了当时在美国盛行的“气候变化否定论”(The Ideology of Climate Change Denial),这一论调在2016年变为现实,特朗普以实际行动表达了退出 《巴黎协定》的意愿。退出《巴黎协定》不仅意味着美国放弃奥巴马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努力,也使得美国“2025年前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26%-28%”这一目前唯一的减排法律目标失效。
  除去《巴黎协定》,美国便再无法律层面的强制减排义务,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仅剩促进新能源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法律框架:1963年《清洁空气法案》规定美国核能税收优惠、新能源产品信托扩张以及相关科技创新的专用贷款等措施;2005年《 能源政策法案》进一步规定了税收优惠和贷款;2007年的《 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合法化了一系列扩张新能源产品的措施,减少了美国对石油的依赖,同时设立了新能源产品的标准;2008年的《食品、保护和能源法案》扩张了美国生物能源项目的贷款总额;2009年的《 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投资了一揽子现有的和将设的新能源与能源效率的项目,提升新能源的保险额度;2016年的《电力非洲法案》规定了让至少5000万非洲人民使用电能的目标。此外,还有总统行政令13423号、13514号和13653号,2015年 《清洁能源计划》等行政命令。可见,美国的各项法案集中性运用了经济手段。退出《巴黎协定》后,《纽约法律》杂志兴奋地宣布,2018年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产品的贷款已达到247亿美元,这一市场在可预见的未来仍能获得可观的增长。
  事实上,美国学者摒弃专门的法律视角、研究气候变化问题的传统由来已久。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沙普罗环境法教授安·卡尔森(Ann E. Carlson)撰文分析总统在气候变化中所起到的作用时,采取了政治分析的方法;弗吉尼亚大学布莱恩·菲利普斯杰出教授乔纳森·卡农(Jonathan Z. Cannon)致力于对当地的环境保护文化价值进行追踪,并将其运用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例分析之中。杜克大学的杰迪戴亚·普迪(Jedediah Purdy)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环境法学研究仅仅注重刺激经济是不够的,而“环保价值”又过于弱势、模棱两可。
  由此可见,气候变化问题解决模式背后是环境法研究范式的改变和法律体系的“结构性”变化。根据佛罗里达州大学鲁尔(J.B. Ruhl)教授的总结,环境法有10个变化趋势:1.从强调预防到自然资源保护性转化政策的变动;2.涉及主要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属和责任规则迅速革新;3.水法、土地使用法、环境法的加速合并;4.气候变化政策的人权维护得以纳入;5.灾难、风险避免和回应成为政策优先适用的对象;6.频繁地在各个维度的重新配置;7.运用预测方法;8.更加多样化和灵活的监管工具;9.增加了对类型化监管网络的依赖;10.强调调解的使用。
  可见,我们不能简单看待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目前来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一是如何看待多种方法在环境法领域研究的现象,尤其是气候变化成为全球政治博弈的对象之后;二是美国事实上选择了另一条非强制法律义务的道路后,中国如何应对以及调整中国的环境法。

 

■赵若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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