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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环境条约有效——读《国际环境条约导论》有感

发布时间:2013-02-07所属期数:2012.6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 introduction
 
文/孙凯


  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环境治理如果从1972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算起,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国际环境条约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重要形式,国际社会在过去的40年里达成了1000多个涵盖众多全球性或者跨境性问题的国际环境条约、议定书、修正案等,共同编织了全球环境治理的“网络”。但是,全球环境问题继续恶化,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国际环境治理的国际历程是什么?国际社会在应对环境问题的治理方面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有的国际环境条约有效,而有的国际环境条约效力低下?如何加强国际环境条约的有效性?近日,英国罗德里奇(Routledge)出版社出了由挪威学者Steinar Andresen等人编著的《国际环境条约导论》,就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在本书中,编者依照空气污染、海洋管理、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这三大领域,选取有代表性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具体案例来进行深入的考察。在空气污染领域中,分别对欧洲空气污染、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三个领域的国际条约进行分析,具体的国际条约分别为《欧洲跨境空气污染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海洋管理部分,编者选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海污染与管制公约》和系列的国际渔业协定等;在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领域,编者选取的案例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管制食品安全与转基因植物的系列公约、以及《国际林业保护协定》等。

  以上案例的选取非常具有代表性,涵盖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大部分议题领域。编者围绕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即为什么有些国际环境条约有效而有些国际环境效力不大?本书从两个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问题的特性方面,即有些环境问题是“良性的”,而有些环境问题是“恶性的”,这主要从环境问题中领导者的立场、针对该问题的科学确定性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若在该领域中的领导者乐于引领国际社会改善这一问题,并且科学家对该问题拥有相当的确定性,这样的问题就属于“良性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就相对容易;而在其它一些领域中,强权国家对该问题的治理并没有明确的动机,甚至还“拖后腿”,科学家对这一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的问题则属于“恶性的”问题,就较难进行解决。

  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条约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来看,不同国际环境条约设计的不同,也会影响条约的有效性。通过对这系列国际环境条约的考察,作者认为,成功的国际环境条约一般都拥有固定、高效的秘书处,条约在国家履约信息提供、违约责任以及惩罚机制方面拥有明确的、易于操作的规定,条约具有高度的透明度。签约国在国际环境条约所提供的框架内,可以清楚的知道对方的选择以及其它国家相关的履约信息,惩罚措施的存在增加了违约成本,这些措施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成员国违约的动机。另外,针对不同成员国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设计精良的国际条约在帮助成员国“能力建设”方面、在“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与措施,从而使履约能力低的国家加入该条约之后,可以增强本国履约的能力。

  条约的达成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国际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还有赖于环境条约的实施与落实,而这不仅仅是国家能力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国家领导人的政治意愿,即国际社会是否愿意将应对环境问题置于本国议程的优先位置。因此,本书中所提供的一系列成功的国际环境条约设计方面的经验,只是一个开始,正如在结论部分所说的“国际环境政治的未来方向有赖于国际社会中的政治能力与政治意愿”。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国际社会别无它途,只有通力合作才是正道!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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