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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及证书发放指南(试行)


1 目的
  1.1 本指南介绍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参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人员的考核要求及证书发放程序。
  1.2 本指南适用于对参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人员的考核与证书发放活动。

2 引用文件
  2.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3号)
  2.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机构管理规则》(试行)

3 总则
  3.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宣教中心)协助总局科技司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试题库建立、人员考核和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及管理工作。
  3.2 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人员的考核并协助证书管理工作。
  3.3 总局宣教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 人员考核
  4.1 获得总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在每季度培训班实施前,分别向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和总局宣教中心上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的期次、时间等。
  4.2 培训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及教材实施培训,并将考核申请(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统一考核的人员名单等)分别上报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和总局宣教中心。
  4.3 总局宣教中心根据培训机构上报的考核申请,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并配发相应的试卷。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组织统一考核,并组织统一阅卷。
  4.4 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将核准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发放至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向总局宣教中心统一申请培训合格证书。
  4.5 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可向培训机构申请补考,由培训机构安排参加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组织的下一次统一考核。

5 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
  5.1 培训机构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等),并附省级环保局科技部门核准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复印件,证书申请人员的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上报总局宣教中心。
  5.2 总局宣教中心对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统一制作培训合格证书,报总局科技司批准。培训合格证书加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
  5.3 总局宣教中心将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至相应的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盖章后,统一将证书发放至证书申请人本人。

6 培训合格证书的转换
  6.1 已开展试点培训的省份,试点期间所发培训合格证书可按同一工种通过统一考核后转为总局颁发的统一证书。
  6.2 已与省级劳动部门建立了培训与发证工作机制的,可继续按目前方式开展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但培训机构、教师、教材、试题应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机构管理规则》(试行)和总局相应的管理文件进行调整,所发证书应报总局备案。

7 附件
  7.1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流程》
  7.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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