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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教师管理规则:
1 目的
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教师的管理,推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事业,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教学活动的教师管理。
3 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依照本规则实施教师资格的批准和监督管理。
4 教师资格
4.1 申请人条件
1)从事环境保护领域相关工作经历6年以上;
2)具有与拟申请授课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经历4年以上(本经历可与前述工作经历同时发生);
3)大专以上学历;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教师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
5)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按规定正式聘任(含兼职聘用人员)。
4.2 审定批准
符合上述条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教师资格申请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教中心审查批准后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4.3 注册程序
4.3.1 教师注册申请由教师所在的经认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机构统一办理。
4.3.2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申请材料的预审。
4.3.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教师注册资格的核准、注册和证书颁发。
5 教师权利
5.1 获得培训教师资格的,有权受经认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机构聘用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的教学任务。
5.2 获得培训教师资格的,可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专业学术会议或论坛活动。
6 教师义务
6.1 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及本辖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6.2接受所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6.3熟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的有关标准、教学大纲、教材以及教学要求。
6.4按照所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机构的教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教学任务。
7 教师资格的保持与处置
7.1 培训教师每年至少完成2次与其教师资格相应的培训课程授课,每年12月份教师应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职业资格培训教师授课经历表》,并加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印章,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7.2每年参加业务提高培训不少于1次。
7.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将暂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职业资格培训教师资格:
7.3.1 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委托机构批准的培训课程要求授课,不遵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职业资格培训基地管理;
7.3.2 出现学员重大投诉,经查实确实负有责任;
7.3.3 不能满足7.1和7.2资格保持要求。
7.4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职业资格培训教师应在资格暂停后3个月内对以上情况做出相应纠正,经教师所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基地确认,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恢复资格。
7.5 被暂停资格后没有实施有效的纠正将取消教师资格。
8 本管理规则由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解释。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职业资格培训教师授课经历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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