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家电怎么办?


  开展废家电回收利用,已是我国家电业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是关系环境保护、家电业可持续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重大问题。

  中国是家电生产、消费大国,预计2003年将迎来一个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中国家电业应将如何做好处理废家电的工作?为此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科技部废家电回收利用与资源化研究项目专家、中国家电研究所张友良教授。
  2003年是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局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电视机社会保有量约为3.5亿台,洗衣机约为1.7亿台,电冰箱约为1.3亿台。这些电器大多是在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的使用寿命10~15年计算,到2003年我国将迎来一个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进入更新期的电视机平均每年500万台以上,洗衣机平均每年500万台,电冰箱每年约400万台,每年将淘汰约1500万台废旧家电。
  废旧家电属于固体废弃物,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垃圾,如不妥善处理而直接填埋、烧掉,必将造成空气、土壤和水体的严重污染。例如,电冰箱的制冷剂CFC-12和发泡剂CFC-11是破坏臭氧层物质;电视机的显像管属于具有爆炸性的废物,荧光屏为含汞的废物,废润滑油则是污染环境的物质……
  单一“动脉产业”造成严重危害
  张教授说,如果将物流比作血液循环,在一个资源可循环型的家电工业中,原材料的采集——设计——制造——销售——使用——废弃属于“动脉产业”。而从废弃产品中回收能利用的有用资源,并在此过程中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例如产品在选材、结构、标识等方面是否有利于回收利用等,进而实现废家电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则是“静脉产业”所应当实现的。“静脉产业”在环保理念上,改变了传统的“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从末端治理改为污染预防,源头削减,其遵循了可持续发展、清洁生产、污染预防、生命周期分析(评价)四个环保要素。
  张教授指出,中国家电业目前基本属于单一的“动脉产业”,这种不完备的产业形式必将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
  日本于1998年6月公布并实施《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该法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制造者、进口商、零售商的职责,规定家电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四种家电有回收的义务和实施再商品化的义务。并要求家电企业对电视机再商品转化率必须达到55%以上,电冰箱、洗衣机达到50%以上,空调器达到60%以上。
  欧洲早在1993年就提出了“制造商责任制”,由制造商负责废旧家电回收解体处理。欧盟于1997年7月颁布了涵盖所有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新法令(第一草案),1998年7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1999年7月提出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旧电子电器的法律草案。
  美国非常注重家电回收,美国对从事回收家电产品中制冷剂的人员的资格、所用设备、回收比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据统计,1995年美国仅利用废家电回收制造的再生钢铁就占到了钢铁生产总量的10%。
  德国于1991年7月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规”,1992年起草了关于防止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目前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
  瑞典起草了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法令,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荷兰起草了“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法”,规定2000年电冰箱、洗衣机的材料再利用率达到90%。
  1990年奥地利制定了灯具及白色家电的回收再利用法。1994年3月提出电子电器废弃物法草案。
  1998年比利时一些地区制定了白色和褐色家电的法规,规定含铁金属、非铁金属及塑料的回收目标。
  各国在废家电回收利用法中明确规定了家电制造商的职责。日本“家电资源回收法”中规定家电制造商的职责,日本“家电回收法”中规定,家电制造商有回收废家电的义务和按照再商品化标准对废家电实施再商品化的义务;1993年欧洲引入制造商责任制,它是以“污染者负责原则”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替式原则”为基础的制度;瑞典政府经济循环委员会认为,决定家电产品和电子器具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是制造商,首要的污染者不是消费者,而是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也是污染责任者。各国反馈的资料明白显示,这些国家的家电业发展正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为中国家电业安上“静脉”
  开展废家电回收利用,已是我国家电业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是关系环境保护、家电业可持续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重大问题。张友良教授认为,必须立即着手开展废家电回收利用、资源化的研究,争取在家电大量废弃前,做好污染防范的准备,使家电行业健康持续地向前发展。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入世”的步伐,在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全球销售的大市场环境下,将有更多的中国家电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中国家电业必须有效防范家电产品进出口中的“非贸易壁垒”。由于发达国家立法支持废家电资源回收,因此,中国出口的家电会受到进口国法律的约束,如果我们不对产品的再商品化率进行相应规定,很有可能造成出口产品受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张友良教授最后强调指出,作为既是家电生产大国又是家电消费大国的中国,通过国家立法来为中国家电业安上“静脉”,有效推进废旧家电的回收与再利用,实现保护环境,建立资源循环型、可持续发展社会,已经刻不容缓。《科技日报》2001.10.10 文/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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