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前沿:“过期”条例为何仍被频繁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17:3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 顾威

  吃够了苦头的商户3月30日,在王智慧收到法院判决书的第二天,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其被扣押、封存的物品及停业一年多的直接经济损失212万元,比第一次诉讼增加了100万元的赔偿请求。而这是王智慧在状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司获得胜诉后真正想要实现的。

  3月15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二)项的规定扣留财物,该条规定用于投机倒把的商品可以扣留,本案中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原告有投机倒把行为的证据,同时,“伪造产地”的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故被告的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现原告王智慧要求撤销扣押财物通知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正当王智慧觉得自己吃够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苦头的时候,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和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律师姜彩熠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撤销或废止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同时将原国家工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并撤销或废止。

  两位代表认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出台时间是1987年9月17日,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这一条例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经过我国多年的法制建设,这一条例继续施行的立法基础、本身的内容规定等都出现了与上位法相悖的情况,不再适宜继续使用。

  据了解,地方工商局目前行政处罚多依据这个条例。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法规管理市场经济的行为,矛盾丛生是预料之中的事。律师姜彩熠去年一年中就接触了五六起与此《条例》有关的案子,王智慧一案就是个典型例子。

  事情发生在去年2月26日,沈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认为业主王智慧经营的高档进口名牌服装不具备进口经销手续,并涉嫌伪造产地,于是依据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将王智慧正在销售的价值13万元的高档服装装箱拉走,还将其价值17.5万元的高档服装封存。服装被扣押、封存后,王智慧多次找到工商局,并出具了相关手续,要求工商局解除扣押和封存,但工商局迟迟未作答复,王智慧的时装店被迫停业。

  2003年5月17日,王智慧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按照服装损失、停业损失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112万元。撤销的五个理由

  两位人大代表建议撤销《条例》的主要依据有五条,第一,该《条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他们认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传统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再将许多市场经济行为归罪为投机倒把,违背历史潮流,也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该《条例》的出台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但在目前的法律中找不到有关投机倒把的法律规定。《条例》第二条:“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位人大代表指出,首先,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部授予工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行为的职权,因此,职权依据来源是非法的;其次是我国《刑法》早已取消投机倒把罪,该《条例》还要追究投机倒把的刑事责任,显然是有违《刑法》的规定。

  第三,该《条例》主要内容已被相关法律取代。两位代表认为,该《条例》维护的是旧的计划经济秩序,其主要内容已被新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法律所取代,如对国家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物资,国家现在有《矿产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保险法》、《专卖法》及《专卖实施条例》等法律加以规定;从零售店或其它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行为,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关于倒卖发票、执照、证券等行为,国家有《税收征管法》、《公司法》、《证券法》……总之,《条例》认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内容,已被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新出台的几十部法律所取代。

  第四,该《条例》的处罚种类、程序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两位代表认为,该《条例》处罚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也有一般程序,还有听证程序,而该《条例》不讲程序;二是处罚的种类中“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超出了国家《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三是该《条例》第11条规定的复议前置、复议时效也与国家《行政复议法》相抵触。

  第五,根据法规适用与效力的相关规定,该《条例》也应立即撤销或废止。两位代表认为,从效力上看,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条例》的有关投机倒把的全部内容,我国都有专门法律,这些法律效力均高于该《条例》。另外,从法规出台的时间看,新法优于旧法。该《条例》是1987年制定出台,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制定的,因此该《条例》也已失效。“投机倒把是个筐”

  两位代表指出,该《条例》为违法行政提供了保护伞。他们说,由于对投机倒把定性模糊,在执行中,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经济行为都可以装。工商管理机关可以乱扣“投机倒把”帽子;另外,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过大,行政机关可以任意使用权力而不受限制;再次,该《条例》使用频率高,该《条例》虽然只有18条,不足1600字,却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工商机关检查、处罚,主要依据该《条例》。他们认为,该《条例》目前还在执行,已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严重地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两位代表的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会被采纳?这需要等待事实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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