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废旧家用电器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1.1为引导沈阳市废旧家用电器环境管理和资源回收、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规范废旧家用电器处理处置和资源回收技术市场,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为实现沈阳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的总体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并为环境管理部门进行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旧家用电器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
1.4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家用电器包括各种废旧电脑、通信设备、电视机、电冰箱,以及被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仪表等。
1.5本技术政策的原则是: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旧家电器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废旧家用电器污染防治工作。


二、收集

2.1积极开展废旧家用电器与垃圾分类收集,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2.2废旧家电的收集应在具备安全、有效地处理处置条件下进行。
2.3下列单位有责任回收废旧家电;家用电器制造商有义务对废旧家电进行回收,零售商有回收所零售家用电器并交给家电制造商的义务,消费者有将废旧家电交给零售商作价回收的义务。
2.4上述家用电器回收的责任单位应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建立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地回收废旧家用电器。
2.5回收后的批量废旧家用电器应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处理处置。
2.6废旧家用电器的收集包装应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三、运输

3.1废旧家用电器要根据其种类,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3.2在废旧家用电器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废旧家用电器拆解,破碎、粉碎,保证废旧家用电器的结构完整,以防止废旧家用电器中有害成份的泄漏污染。
3.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旧家用电器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旧家用电器丢弃在环境中。


四、贮存

4.1回收,贮存过程中,不得进行拆解。
4.2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不得发生废弃物溢散,泄漏,散发恶臭,污染地面,积水等情况。
4.3禁止将废旧家用电器堆放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4.4经分类的废电子电器物品应分类分区贮存,并以中文标示其种类名称。
4.5运送过程中,应设置防雨水措施, 并避免发生溢散,泄漏,掉落。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6批量废旧家用电器的贮存设施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五、废旧家电器处理厂

5.1应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质量的必要措施。
5.2应具备有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
5.3废电子电器物品的处理作业,须在具有屋顶且四周有围墙的封闭厂房内进行。
5.4废旧家用电器资源再生设施的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的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资源回收的经济有效。
5.5废旧家用电器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坚决取缔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工厂和作坊:坚决制止不顾工人劳动卫生安全进行野蛮操作的行为。
5.6废旧家用电器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5.7鼓励开展废旧家用电器资源再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旧家用电器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旧家用电器的资源再生率。


六、废旧家电器处理

6.1废电子电器物品的处理应先去除电线。
6.2含汞零组件应以非破坏方式收集,汞蒸气不得外泄于大气,并应贮存于具备防渗漏及溢出功能之密闭容器内。
6.3处理废电视机时,阴极射线管应先除真空,分离锥管玻璃与面板玻璃,并应收集萤光粉后善贮存于密闭容器内。
6.4处理废电冰箱,废冷暖气机时,应先抽取冷媒及润滑油,将其冷冻系统之压力降至一百零二毫米汞柱以下,取出压缩机后,方能进行后续处理作业。
6.5处理废洗衣机,应先取下马达。
6.6废电子电器物品处理后所生成的再生料及衍生废弃物属气态或液态物质的,应贮存于设有压力或液位高度显示设施之密闭容器内,并避免其溢出,泄漏或逸散。
6.7废电子电器物品经回收,贮存。清除,处理后衍生废弃物,应依有关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的规定办理贮存清除处理。不得将未经回收再利用的废电子电器物品直接以焚化或掩埋。
6.8废电子电器的线路板以及废旧家电中的重金属可回收的部分回收,不可回收的部分按照危险废物防治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七、含氟氯碳化物旧家电处理

7.1处理时应于密闭负压力设施中破碎。
7.2处理时,为回收发泡隔热材料中之发泡剂,应具备冷媒液化系统或吸附设备,以避免氟氯碳化物溢散至大气中。
7.3处理设施应具备隔音设备及粉尘收集系统。
7.4处理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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