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浪潮席卷全球(下)



  ●企业责任
  如果说政府立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条件,那么,强调企业在废弃物产生方面的源头作用,明确废弃物处理的企业责任制,对促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发达国家企业已经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风气。
  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方法,即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而消费者则有义务对废弃产品及包装按要求进行分类并送到相应的回收处。同年,瑞典议会通过了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其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也都在《环境法》基础上相继出台。瑞典自1994年实施废弃物循环利用“生产者责任制”以来成绩显著,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办公用纸、农业塑料和废旧电池等的“生产者责任制”也推广到更广泛的废弃物回收利用领域。
  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也明确企业的责任,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循环资源进行处理;从事制品、容器等制造和买卖的业主,有义务提高制品和容器的耐久性,完善维修体制。利用循环资源的技术可转化经济效益,因而由企业负责开发,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进行协助。此外,日本经济产业省2003年5月还颁布《环境立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
  正是由于法律明确企业在维持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责任,使得发达国家的企业把循环经济的理念作为自身发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例如,美国杜邦化学公司建立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创造性地把循环经济“3R”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相结合的“3R制造法”,以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境保护目标,组织厂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从废塑料中回收化学物质,开发出耐用的乙烯产品。该公司通过放弃使用某些环境有害型的化学物质、减少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以及发明回收本公司产品的新工艺,至1994年已经使该公司生产造成的废弃塑料物减少了25%,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70%。
  ●公众意识
  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与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运用各种手段与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以提高市民对实现零排放或低排放的环境意识。
  为了提高大众的环境意识,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物质循环利用联合会专门开设网点,宣传有关再生物质的知识,成立“美国回收利用日”组织,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此外,美国各类环保组织也经常举办活动,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里的再生物质利用项目,购物时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品,购买可以维修和重新使用的物品等。
  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国民在产品长时间使用,使用再生品和回收循环资源方面有义务进行合作,有义务遵守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当制品成为循环资源时有义务协助企业收集;每个国民要从我做起,努力建设循环型社会。此外,大阪市结合城市美化宣传活动,每年9月发动市民开展公共垃圾收集活动,并向100万户家庭发放介绍垃圾处理知识和再生利用的宣传小册子,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
  奥地利媒体经常传授有关环保方面的科技知识或新的发明,宣传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价值和回收方式等。许多中小学校开设环保课,定期聘请环保专家讲授环保和垃圾回收知识。在许多家庭,中小学生还承担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
  总之,作为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形态,循环经济和知识经济一样,是社会进步的产物,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如今已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
  摘编自《参考消息》

2004-03-19 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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