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不能“先斩后奏”


  流域的水电工程开发建设之前,如果没有能够进行科学、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将会对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许多难以逆转的不利影响。针对我国当前水电工程建设中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何少苓呼吁,随着我国近年来水电工程开发建设力度的日趋加大,有关方面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条例,认真做好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据何少苓介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在流域的水电工程开发建设前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即规划环评),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在怒江等诸多流域的水电梯级开发建设前,有关规划环评的状况令人堪忧。
  近日一些媒体报道了怒江流域水电梯级开发中的一系列争论和问题。据称,该流域的梯级开发还没有完成正式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流域水电梯级开发的规划也未曾得到批准,但梯级之一的某枢纽现场已可见建设前的景象。而对工程开发有可能引发的生态环境影响、各梯级建成后能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什么实惠、当地老百姓的移民问题究竟如何解决,以及能得到多少补偿等本属于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至今还没有得到足够深度的研究。同样,我国西南地区某些省份在一些支流、小流域上的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存在着工作粗糙无序等问题。
  何少苓说,在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水电能源开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西部地区蕴藏着丰富的水电资源,同时也是许多国家级甚至世界级自然保护区和稀有物种的所在地,并具有许多珍贵而独特的地质地貌景观等等。水电建设筑坝之后阻断了原有河道的水流连续特性,从而会使河道上下游的形态、流域内的河湖关系、河口特性等发生显著变化,进而使原本依存于流域的物种构成、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在一个流域内,各梯级的生态环境往往交互影响,且含有明显的累积效应,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做出无悔于后人的评价、判断和应对措施。
  何少苓认为,对水电工程建设做出公正的社会和经济影响评价,应当也成为规划环评中的重要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在水电工程开发建设之前通常有规范的成套程序,公众参与的份额在评价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通常透明于众,从根本上利于工程效益的真正发挥,我国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另外,我国现行的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多直接由业主单位或承担设计的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价单位承担,这样的评价机制常因其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很难保证真正的公正和严肃性。建议采用具有独立资质的权威或中介机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工作的经费应当与工程是否上马脱钩,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
  何少苓说,迄今为止,在我国已建的水电站中,还几乎没有一个明确提出要将生态环境或水环境保护作为其运行的目标之一的,究其原因,至少说明了在工程建设之前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力度不够。为此,切实加强水电工程开发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依法把关是当务之急。

2004-03-15 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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