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请为子孙“留白”


  在新一轮经济发展浪潮即将来临之际,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发建设应划定各类资源开发的“禁区”。为什么现在要出台这样一个意见?确定这些“禁区”的标准是什么?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

  自然资源无序开发

  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环保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这是《意见》出台的政策背景。

  2000年由国务院批复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颁布实施,我国确立了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将重点抓好三种不同类型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一是对大江大河源头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二是对水、土、草原、森林、海洋、生物、矿产等“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三是对“生态良好地区”生态环境实施积极性保护。

  如今,3年过去了,回首这三方面的工作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对于重点资源开发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展缓慢,当前,重要自然资源的无序、不合理开发仍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们的森林质量不高,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森林覆盖率虽然逐年增加,但同期有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却在下降;90%的草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因草场过牧、过垦,我国草场产草量下降了35%—75%。近年来,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据调查,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受到损害,不少地方出现了旅游资源的严重退化。

  这些触目惊心的现状,向我们敲响了生态警钟,它要求我们必须明确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加大监管的力度。

  水、土地、矿产、林草

  四大重点有“禁区”

  《意见》对水、土地、矿产、林草四大重点领域资源开发提出要求,强调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审查。

  今后在制定流域水资源开发规划,必须全面评估工程对流域水文条件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干旱、半干旱地区要严格控制新建平原水库;对造成减水河段的水利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区域,坚决禁止新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建设。

  农业资源开发中禁止毁林毁草(场)开垦和陡坡开垦;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渔业资源开发要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禁止在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周围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等。

  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资源枯竭后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不得在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林草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这样的规则:禁止荒坡地全垦整地、严格控制炼山整地;在年降水量不足400毫米的地区,严格限制乔木种植和速生丰产林建设;水资源紧缺地区,不得靠灌溉大面积推进和维持人工造林;草原放牧要严格实行以草定畜和禁牧期、禁牧区及轮牧制度;在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丰富的地区,应划定野生生物资源限采区、准采区和禁采区,并严格规范采挖方式。

  发展旅游莫乱来

  城市建设防“破坏”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必须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宣传教育专项方案;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资源的楼、堂、馆、所;严格限制索道、滑道、旅游列车、娱乐城等建设;科学核定景区旅游容量,不得擅自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对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项目要严加监管,穿越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建设便于动物迁移的通道设施;在湿地内开采油、气资源应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围湖、围海造地和占填河道等改变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等。

  在城市建设中,应严格保护城市内的天然湿地、草地、林地、河道等生态系统;城市渠系、水体整治中不得随意对自然水体进行人为的“防渗处理”;城市绿化树(草)种应推广本地优良品种,严格控制对野生树木的采挖移植;禁止古树、名木异地移栽,防止“大树进城”造成原产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国家环保总局出台这个《意见》,是要说明在我们谋取可持续发展的路途上,哪些应当“不为”,哪些应当为子孙后代“留白”。这位负责人指出,希望由此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将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控制人为不合理开发活动为重点,把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25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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