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79号


关于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故意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地处河南省项城市,北临淮河上游的沙颍河,是国家大型一类企业、全国文明单位、清洁生产和环保达标企业、100家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和国务院确定的520家重点企业之一,味精生产能力居全国同行业第一位。其法人代表荣获多项国家荣誉和奖励。

该集团本应成为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楷模,可持续发展的典型,但为追求经济利益,一个时期以来,该集团采用欺骗手段,将大量严重超标的废水通过暗道排入淮河中游的一级支流沙颍河,造成沙颍河项城段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当地和下游群众反映强烈。

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会同河南省环保局,于2003年1月17日-22日对河南省项城市及莲花集团所有排污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并责成河南省环保局对莲花集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为吸取教训,强化环境监管,通报如下:

一、莲花集团环境违法的主要事实

1、暗渡陈仓,偷排超标废水。

项城市部分城市排水管网从集团所属各分厂的厂区内穿过。企业按环保部门要求规范的排污口只排放部分达标废水,而绝大部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则偷接入城市排水暗道排入环境。这次查访时,经规范的厂区内的1号排污口当时无一滴水排放达2小时,而其最终注入驸马沟(沙颍河支流)的水量竟达9,000吨/日,COD浓度4,000毫克/升,水温达45摄氏度。

2、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莲花集团现有3套污水处理设施均未设置应急事故池,有关的生产车间(分厂)处理设施闲置,直接将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和清洁生产审计应该零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分别通过电缆沟下的各种暗道排入水体,其8个排污口中,有5个COD超标、6个氨氮超标。

3、超标排污造成淮河中下游水质恶化。

莲花集团每日将12.4万吨废水(其中:COD排放总量86.75吨/日,氨氮排放总量12.43吨/日)排入周围环境,使沙颍河水的COD由排污口注入前的62 毫克/升增至注入后的148毫克/升、氨氮由10 毫克/升 增至45毫克/升,污染程度加重3-4倍,地表水水质恶化,浅层地下水被污染,对当地及下游百姓的生活和生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4、地方环保部门监管不力。

经依法测算,莲花集团每年应缴纳排污费1,560万元,而当地环保部门2002年只征收了500万元,漏收了1,000万元。同时,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偷排及出现的污染问题,放任自流,不加强监管。

二、有关查处结果

(一)莲花集团受到查处。

莲花集团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了河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河南省环保局对该企业做出了停产治理、罚款、追缴排污费、截断暗排口等处理决定。目前莲花集团的4个分厂和污染严重的生产线已停产整顿。

(二)地方环保部门监管失职,局长被免职。

总局和河南省环保局曾多次要求当地环保部门认真查找造成沙颍河COD和氨氮长期严重超标原因未果,项城市环保局对莲花集团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并漏收该企业排污费。为此,河南省周口市政府做出决定,免去项城市环保局马冲飞局长职务,并责成项城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作深刻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河南省环保局对莲花集团法人代表处以5万元罚款。莲花集团对负有违法排污责任的15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被撤职。

三、几点要求

(一)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决不纵容姑息。

各地应通过对莲花集团违法案件的查处,举一反三,认真检查本辖区、本部门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注意掌握并及时分析环境中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及查找环境质量长期无好转或出现突变的原因,追根溯源。对群众关心、领导关注的环境热点和难点问题,一定要一查到底,严格执法,彻底解决,不得纵容姑息。

(二)采取联动措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联动措施,借助工商、金融、证券、媒体等部门力量,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加强对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支柱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省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稽查工作,最大程度地支持和保障下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

(三)认真检查自身职责落实情况,确保监管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主动出击。从莲花集团违法被查处案件中可以看出,只要认真深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难查处,关键在于职能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做到全力以赴、执法必严。各地环保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偷排行为视而不见的,一经上级环保部门发现,不仅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环保部门监管失职的责任。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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