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不依法行政遭批评
有关文件已被撤销

 

  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份由该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发出,意在利用行政命令的强制手段,阻挠干预水污染事故受害百姓正常司法诉讼,严重侵害群众正当利益的“红头文件”,被省人大常委张世昌在分组审议会上披露。其中所暴露出的行政干涉司法行为在遭到与会常委严肃批评的同时,有关污染事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再次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份今年4月30日签发的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文件(〔2004〕19号)令当地群众强烈不满。7月,群众通过邮寄方式向张世昌举报。文件正文具体内容实录如下:“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接市司法局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在办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赔偿案件中应严格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应受理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二、推辞不了的委托代理,只能代理其非诉讼活动,并积极做好宣传、劝解和疏导工作;三、涉及该污染索赔的代理不准收取代理费;四、各所受理此类案件后须立即向主管局汇报。”
  从时间上看,其发文日期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仅仅相隔两个月左右。
  据了解,在当天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这份“红头文件”一经展示即遭到强烈抨击,代表们对“文件”严重侵犯受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表达了一致的观点和意见,纷纷就其涉嫌违法的行政干预行为进行了严厉谴责。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顺当即批示,责成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向阳抓紧调查,由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做出合理解释。
  四川省人大常委张世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政府部门,理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权,做到依法行政,无论哪级政府或官员都不能搞特殊,都不能超越法律所赋予的权限范围,更不能凭借任何借口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他认为,司法局有别于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是专门从事司法的行政部门,倘若将其行政行为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知法违法,其性质就更为严重。
  据悉,9月26日下午,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局长汪新德电告部分媒体,经雁江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9月25日已出台“〔2004〕38号”文件,撤销该局“〔2004〕19号”文件。38号文件已下发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
  汪新德说,省人大和媒体对此事的监督,引起了局里的重视。局党组立即召开会议,对文件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发现内容确实有不妥的地方,与依法行政精神不符,所以做出了撤销这一文件的决定。


2004-09-30 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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