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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理应找回自身价值基点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4月8日0:45· 来源:


据报道,根据建设部新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今后,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简言之,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有了质的飞跃。

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变,延续了新时期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平民价值取向。其可贵之处在于,政府以普通公民的利益为考量,将其作为制定和执行政策的价值基点。显然,在我国国家发展的现阶段,公共政策只有具备这种浓厚的平民价值取向,获得国民认同,才能更好地发挥好公共政策的价值增进与分配功能,取得最佳政策效果。

这次政策突破,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以国家政策的形式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体制外”

人员享有“劳者有其屋”的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应该说,在一定意义上为上述人员争回了迟到的公民待遇。

根据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这项制度产生于我国由住房福利分配向住房货币分配的体制转换时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核心政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原意,是利用强制性储蓄的资金归集和互助功能,改善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条件,使之能够安居乐业。与此相联系,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极强的正外部性,该项制度的设置大大有利于打破各种制度性壁垒,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企业用工制度、人才流动机制,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为我国广大职工拥有良好的住房条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然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宽广却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根据建设部的数据,2004年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我国劳动者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并没有涵盖在这一统计数据之中。也就是说,虽然这三类人员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被本应具有普惠性的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覆盖。换言之,与享受公积金制度好处的其他职工相比,他们“劳者有其屋”的公民待遇被“遗漏”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多、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以及职业选择趋于多元化。无论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公平的标准来看,覆盖面仅仅限于“体制内”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更与我国建立“小康社会”、“和谐社会”

的总体目标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南辕北辙。于是,以平民价值取向修正住房公积金政策必然成为新时期政府部门的不二选择。

受具体条件的限制,修正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执行中难免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但是,我们相信,重新找回自身价值基点的公共政策,必将通过优秀的公共管理者发现最佳的实践工具。而且,有鉴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宅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具有的“发动机”、“加速器”功能,可以想见,新政策必将引发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城市管理制度、企业用工制度的变革,从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的周边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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