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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发布环境信息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要求政府部门及其授权组织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力。依法制定环境规划、发布环境信息,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不久前淮河水利委员会超越法律授权、擅自发布淮河限制排污总量指标一事,让有关专家和公众感到震惊。
  首先,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淮河限制排污总量缺乏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淮河水利委员会只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淮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权限,而无权自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其次,淮河水利委员会妨碍了公众依法享有准确、权威环境信息的权利,干扰了国家授权机关正常的信息公开。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准确、科学、权威的信息是公民行使权利和企业科学决策的基础,损害了正常的信息发布机制,也就损害了公民和企业决策的基础,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与国务院有关规划出入较大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能会严重影响公民和企业的决策,甚至引发实质性的损失。
  第三,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指标不符合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大江大河污染治理需要科学的态度、合理的规划、扎扎实实的工作,而不是靠提出高于国家多个部门、多方专家研究并报经国务院审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哗众取宠、误导公众。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的提出,最根本的依据是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承载能力。解决淮河的问题,必须本着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的原则,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建立综合协调、统一、高效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总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需要理性、建设性的思维方式;需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框架下的科学规划和扎实工作。

2005-04-12 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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