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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电力危机与商机




肖文
  2月16日,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一石击水,这部二氧化碳限制排放国际公约在中国电力行业的水面上泛起阵阵涟漪。对于正处于电力紧缺形势下的中国电力,这一纸协定意味着什么?

  几家欢喜几家愁,就在某些电力企业担忧之时,电力新能源产业却已闻到了协议带来的阵阵蛋糕香。

  火电之痛痒

  初春时节,火电企业感受到了协议书引发的阵阵寒意,“《京都议定书》生效,电力企业受到的压力必然首当其冲。”

  这已是火电企业今年第二次感受到环保的沉重压力,1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46家尚未启动脱硫项目的火电厂名单,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叫停一批项目可能损失几十个亿,但如果这种势头持续下去,火电厂燃煤排放的温室气体一旦超出人均4吨,我们国际履约的费用每年就要达到500亿元;而且根据世界银行的计算,2020年之后,我们仅为燃煤造成的疾病就将支付3900亿美元的费用,占GDP的13%。

  不出一个月,《京都议定书》又至。尽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第一阶段不承担二氧化碳减排任务,但电力环保的冻土已经撬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一位人士表示,《京都议定书》要求减限排温室气体问题的实质,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长期看,电力企业多数都是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碳的大户,一旦数年后中国承担减排义务,电厂将面临巨大环保压力。甚至有业内人士预测,国家很快将制定出新的限制排放量的标准,火电厂的数目也将受到进一步限制。

  笔者多方了解,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调整火电企业的进一步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改变即将发生。可以佐证的是,美国电力公司主动要在2006年将其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10%。理由很简单,许多电是要销售到国外的。对于国内电力企业来说,谁能够在这场国内能源结构的变革中先行一步,谁就能够抢占先机。

  “从某种程度来讲,这对国内火电发展是件好事。”电力专家表示,“火电企业加强环保建设是迟早的事,早行动比晚行动好。”

  新能源之机遇

  就在火电企业经受考验之时,新能源产业却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光。能源专家认为,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国内能源工业还停留在粗放式生产阶段,《京都议定书》为我国新能源发展打开了一扇门。

  2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高层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表示,中国企业可以从《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中得到数十亿元融资机会。该机制允许缔约方之间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我国政府提前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4年6月出台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厂项目将作为中国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荷兰政府出资270万欧元,负责购买内蒙古54万吨二氧化碳。

  据了解,从2002至2005年,将约有77.348亿元人民币的海外资金投入到中国4个CDM项目发展中,这4个项目分别为2003年年初开工的小孤山水电站、2004年开工的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厂项目、预计2005年10月投入运行的吉林洮南4.93万千瓦风电厂项目和预计2005年12月开工的云南大梁子水电站。

  核电也迎来了新的机遇。2月15日,法国核电巨头AREVA集团公司表示,如果中国大力发展核电产业,他们愿意转让部分自己的领先技术。2月16日,日本驻华使馆也表示愿意帮助中国培训相关人才。

  专家建议,我国具有丰富的风能等可再生资源,而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因此我国中长期战略在技术、政策上应有所部署。

  《华南新闻》 (2005年02月25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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