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明 深圳研究生院环境科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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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若是自发地发展,而不是在自觉地发展,则留给自己的是荒漠”。这是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对人类突飞猛进的工业文明发出的忠告。
自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20世纪的后50年全球环境遭到空前破坏和污染,相继出现“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扩散、人口爆炸、土壤侵蚀、森林锐减、陆地沙漠化扩大、水资源污染和短缺、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十大全球性环境问题。生态学家指出: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已直接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文明的持续发展,正残酷地撕毁人类关于未来的每一个美好愿望和梦想,这一影响不仅会殃及一代、两代人,而且将影响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生存和发展。
生态问题日趋严重、恶化,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确信,整个地球的环境问题,仅靠技术上的修修补补是无济于事的,要保护地球家园,解决生态问题必须要有政治关注,这意味着局限于技术和科学视野的生态思维遭遇到了政治的挑战。人们逐渐发现,生态问题离开政治的参与,不被组织在政治框架内,问题本身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
所谓生态政治,其实质是把生态环境问题提到政治问题的高度,进而使政治与生态环境的发展一体化,把政治与生态有机辩证地统一起来,最终促进全球政治与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即把生态危机问题纳入到全球战略规划、政府决策、法制法规、公民政治参与、国际政治行为和公民意识教育等过程中。生态政治所遵循的是公平性、持续性、协调性以及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循环再生、生态平衡等生态学基本原则和原理。
近年来,绝大多数国家政府一改过去制定政策时完全不考虑环境的做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发展战略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并将环境保护目标列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通过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做好综合平衡。如我国1984年成立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即是专事环境保护的领导、决策部门。此后,短短的20年间,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法律和《草原法》、《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资源法律,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了生态保护及管理的法制体系。但从总体上看自然生态保障的法制仍不健全,因而使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国家应尽快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以保障生态环境建设顺利进行。
解决环境问题还要健全环境管理体制。从上到下,要有强有力的环境管理机构,监督环境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从上到下,直到各行各业,都要有环境保护法规和目标,有明确分工,要了解自己的责任。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只有严格依法行事,才能达到法律制定的目的。
通过生态政策的建立和实施,必可以使全社会形成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生态价值观,实现人类、社会、自然的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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