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最知与谨慎原则

万劲波


  几乎从人类历史一开始,人类就一直是生态系统的管理者。由于我们“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总是受到生态法则的严酷报复。自然界总是在以它的方式告知我们“Nothing simple about nature”这一原理,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以及全球性变化问题就是例证之一。因此,人类必须极其谨慎地对待自然。
  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一个巨大的、复杂的动态平衡系统,环境科学称之为人类-环境系统,生态学通常称其为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内部运动遵循它自身的规律: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子系统的变化或紊乱可能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深远的或长期延迟发生的影响。这个规律被美国著名环境主义者、生物学家巴里?康门勒通俗地表述为“物物相关(Everything is connected to everything else)”、“物有所归(Everything must go somewhere)”、“自然最知(Nature knows best)”和“得必有失或没有免费的午餐(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free lunch)”。
  所谓“自然最知”,是指自然界的物质平衡经过了亿万年的自然淘汰,选择和演化才实现。只有自然本身,而非人类,才最清楚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尽管我们对生态系统的某些自然现象有一定的观察和认识,但是对生态系统的整体研究却是距今只有半个多世纪的事情。生态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该系统中发生了无数次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的传递。但由于人类对环境的依赖和依靠,以及不恰当的发展观与资源环境观,对环境造成了紊乱。
  为了表达环境尤其是环境的某一介质如大气、水、土壤受到人类干扰的程度,环境科学通过对某一污染物长期的观察、监测,然后建立数据模型,确定环境介质的消纳能力,然后根据环境介质的消纳能力制定出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标准。因此,环境标准只是一种科学上的判断,系统理论的建立使得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科学得出的只是对该事物的某一方面的判断,而不是该事物的全部。
  科学上的不肯定性总是存在的。由于人类-环境系统的极端复杂性,我们不能而且永远无法准确判断出环境的“消纳能力”是多少,从而使得环境标准的制定在环境科学上存在不肯定性。为保守起见,人类必须采取“谨慎防范”和“减缓影响”的方法,以克服环境标准存在的不肯定性。“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即谨慎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最早出现在1987年国际北海大会通过的宣言中,指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当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上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一原则目前在很多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了确认,并通过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影响到各国的环境立法。
  科学并不总能提供有效保护环境所需的知识,如果只有在科学提供了此种知识时才采取措施,恐怕会导致难以想象的后果。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里约会议后,风险防范原则被纳入到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中,有的国家还根据吸收了风险防范原则的国际环境文件做出了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国内司法判决。不少学者甚至主张风险防范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正如《里约宣言》所表示的:按照宣言,新的污染控制方法强调的重点,已从设想的环境吸收(同化)能力为基础的有控制的污染控制制度转向预警和预防为基础的新途径。按照这一精神,许多国际论坛已采取了修改的“防止危害”环境政策论点,即采用“风险防范行动”或者“超前行动”的方法。
  总的看,在所有的生态系统管理范式中,并没有完全正确的决定,只有那些能较好地满足社会现在和未来需要的决定。许多情况下甚至常常会产生错误的决定(包括没有作任何决定的决定)。根据“自然最知与谨慎原则”原理对环境风险进行规制已经成为当代环境法的新理念和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




返回
“中国环境在线”

中国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
中国贝迩项目办公室制作